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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中债权人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7-12-05 08:5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如何正确理解夫妻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后要求配偶归还,即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对于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该协议的约定,否则,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2、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4)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债务中债权人需要注意什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

2、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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