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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8-08-10 09:42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很多人在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分割是很重要的一点。但是对于房产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增值,那么对于增值部分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呢?

房产的增值部分可分割吗

1、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孳息,即依附于原个人房产所产生的价值。离婚时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2、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房产分割涉及的法律问题繁琐而又复杂,很多因素会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例如房屋的购买方式、产权的取得时间等。这些因素会最终影响法院在房产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分割上的判决。这就需要我们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详细咨询专业的人士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知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2、由一方婚前租住的、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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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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