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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确定怎么计算时间?

发布时间:2018-06-27 09:53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离婚分割财产以什么时候的夫妻财产进行确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认定不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财产分配时间的依据是什么

协商离婚的,那么随时都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办理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么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一)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二)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五)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六)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七)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八)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九)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合肥知名离婚律师 郭强 咨询热线:18656755789微信hfls9580,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怀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C座15楼。

郭强律师系“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肥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执业十三年成功办理了多起社会名流、企业家、明星的复杂疑难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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