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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17-12-23 10:56 作者:管理员 来源:安徽离婚律师维权网

一、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

1、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

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

二、亲子鉴定能申请强制鉴定吗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

因此,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而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因为适用推定,事实上就是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违反了自愿原则,有可能侵犯人身权。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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